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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生产许可 河南新密一农民用祖传秘方制售药品被

※发布时间:2022-1-21 9:08:06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中国经济网8月30日郑州讯(记者党涤寰 汪俊杰、通讯员张胜利 汤涛 郭艺辉)8月28日,中国经济网记者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新密市农民韦某依靠祖辈几百年传下来的祖传秘方“回生丹大蜜丸”、“回生丹水丸”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家专利,但其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在家中自行生产和销售这种药品。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4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郑州市检察院介绍,2011年9月,新密市白寨镇农民刘某生完孩子后,感觉有腰困,肩困等症状,其老公白某就于10月13号来到韦某家中买了几盒“回生丹”,并按照韦某吩咐于产后28天服用,刘某使用后出现头疼、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胃肠道感染、肠胃溃烂引起便血。刘某随后找到韦某讨要说法,韦某不承认药有问题。刘某就向新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打了举报电线日,韦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被新密市取保候审。

  生产、销售假药就是“、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韦某的“祖传秘方”已获得了中华人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家专利,为什么还会构成犯罪?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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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郑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杨剑锋表示,所谓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我国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大大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修订后的刑法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犯改为行为犯,也就是说,行为人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要求其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有造体严重危害的或后果。

  杨剑锋说,假药又分为自然属性上的假药和法律属性上的假药。所谓自然属性上的假药,是指不具备药品应有的用途的假药,大部分假药属于此种类型。而有的药品是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这种药品就其自然属性来说可能并非假药,也具有药品的正常用途,但由于违反了特定的程序性,同样也了国家药品监管制度,因此,也按假药处理,属于法律属性上的假药。本案中,韦某的行为就属于法律属性上的假药。虽然韦某的祖传秘方已获得了中华人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家专利,但其的“祖传秘方”还需经过《药品生产许可证》这一硬性程序,法律之所以这样,主要是从药品管理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出发。因为药品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社会震荡。如果药品的生产、销售不按照法律的程序去办,容易导致市场混乱,这样会给可乘之机,同时,体现了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视,进一步强化了对人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司法。此外也提醒那些没经许可、没有证照的“民间医生”一定要依法行事。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韦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系自首,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回生丹”的配方已获得国家专利,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